□汪紅李瑩瑩
  近日,一則題為《老人去世 8萬元存款難取出》的文章引發人們熱議。一位老人突然去世,未留遺囑,子女拿著老人名下的存摺到銀行,卻因種種原因取不出錢來。
  如今的人存款不斷增多,隱私意識也越來越強,有丈夫或妻子私設“小金庫”,也有老人自己存養老錢。
  當親人突發意外離去,如何不讓親人的銀行存款隨亡者“長眠”,專業律師為您解讀相關法律知識,教您如何辦。
  亡者存款可到人民銀行查詢
  劉女士和谷先生結婚十多年,積累了一些財產。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,劉女士辭職回家照顧孩子。谷先生每月僅給劉女士5000元生活費,其他的錢自己掌握。
  今年8月,谷先生突遇車禍身亡,沒有留下遺囑。夫妻二人共有多少存款?存在哪個銀行?劉女士都無從知曉。
  北京市蘭台律師事務所律師滿振維表示,劉女士首先需要查詢丈夫名下的存款信息,然後才能繼承。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,應當先由死者配偶到醫院或者公安機關辦理死者的死亡證明;取得死亡證明後,持本人身份證、戶口簿、與亡者關係證明辦理繼承權公證,按繼承法規定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均有繼承權,因此需各繼承人攜身份證原件全部到場辦理。配偶持身份證、結婚證和死亡證明、繼承公證書,前往中國人民銀行查詢死者存款信息。
 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秀全表示,如果存款人死亡時未留遺囑,也未將存款單據交給任何人,錢的歸宿將有兩種結果。
  一是繼承人還健在,但不知道被繼承人留有存款。這類存款仍和普通存款一樣受到保護。只是那些長期沒人動過的存款賬戶,大多數銀行將其列入“睡眠賬戶”進行另冊管理,照計利息一直保管,直到有繼承人取回。
  二是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,屬於無主財產,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,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、國家機關、群眾團體職工的,其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家所有;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,其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。
  已知存款明細先公證再繼承
  自3年前老伴去世後,73歲的老李一直自己居住。今年6月,老李突發心肌梗塞去世,未來得及留遺囑。3個子女在整理父親遺物時,發現一張5萬元存單,他們便拿著存單去取錢,沒想到銀行卻以手續不全拒絕付款。
  滿振維表示,老人去世,其存款就發生了繼承。按照規定,老人留有遺囑的,按遺囑繼承辦理,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。子女找到存摺後,應當首先協商所留存款如何分割(例如是否放棄繼承)。若無不一致意見,協商後,子女們先做公證,然後向銀行出具公證書、老人死亡證明等材料,錢款方可取出。
  王秀全補充說,如果只有存摺但不知道存款數額,且銀行不辦理賬戶查詢手續,則子女首先要去公證處申請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並領取《協助查詢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餘額的函》,到銀行查詢銀行卡的基本信息,由銀行出具《協助查詢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餘額的函》的回執及相關證明,將銀行卡的卡號、開戶人、卡內餘額、存款日期、存款類型、截止到查詢當日的利息等詳細的信息列出,證明卡內的確有遺產可繼承,並蓋上銀行的相關印鑒,表示該證明有效。然後,再到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。
  申請繼承權公證需備攜帶死亡證明、身份證註銷證明等,以及直系親屬關係證明,包括去世人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情況,涉及的財產憑證,如存單、銀行卡等查詢信息,婚姻登記記錄證明。同時,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、戶口簿到公證處申請辦理。
  滿振維表示,若子女對老人的存款分割不能協商一致,對存款的繼承權或繼承份額發生爭議,則無法辦理繼承公證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,由法院對繼承人的繼承權和所留存款的各繼承人應得份額作出裁判。繼承糾紛訴訟裁判生效後,繼承人可持本人身份證、法院生效裁判文書,到銀行辦理存款支取或過戶手續。
  律師特別提醒,老人過世後,家屬先不要急著註銷老人的身份證。只要知道密碼,並持有雙證(開戶人的身份證和領款人的身份證),到銀行取款並不存在問題。
  律師建議存摺不要藏得太隱秘
  王秀全律師建議,老人不要將存單、存摺等銀行憑證藏得太隱秘,且最好將銀行密碼告訴信得過的子女。如果擔心子女以後在財產繼承方面發生糾紛,最好在身體健康、頭腦清醒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,並將遺囑進行公證,再將公證遺囑交給遺囑執行人保管。這樣不僅能表達老人對其財產的處分意願,也可避免子女們因此發生矛盾。如果當事人不想讓子女或配偶知道其存款情況,可以委托銀行保管箱保管銀行卡、存單或存摺。
  對於夫妻生活中一方擁有的小金庫,中豪(北京)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學輝表示,夫妻一方私設小金庫的行為違背了夫妻相互忠誠義務,而且也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,其行為屬於隱匿財產。
  隱匿財產一方去世後,另一方可基於原先的夫妻身份,主張權利,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財產。由於被隱匿的財產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,除有約定的以外,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,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。(來源:《法制晚報》)
  (原標題:別讓銀行存款隨亡者“長眠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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